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漳民初字第306号 |
案号 |
(2015)漳执字第00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志平、黄亚端应支付原告徐诚伟、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2479849.42元和2011年度退税款3312157.95元,合计5792007.37元。款项分24个月付清,自2014年3月份起于每月6日之前支付241333元,款项由银行转账到原告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芗城支行,账号:161040100100044664。 二、若被告黄志平、黄亚端没有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徐诚伟、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黄志平、黄亚端还应支付所有未付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直至款项还清时止。 三、第三人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志平、黄亚端欠原告徐诚伟、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款项5792007.37元及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徐诚伟、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本案被告黄志平、黄亚端,第三人漳州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25 |
发布时间 |
2015-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亚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29796084624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新社片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