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3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应分期偿还,被告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每月的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6月2日的利息414400元及以实际尚欠本金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的利息,上述利息被告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福建省祥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华阳鞋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注、陈荣兰、吴建木、林亚玲、黄劲煌、黄团结、郑亚珍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款项若任一期逾期付款,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400万元扣除调解后被告已偿还款项及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陈荣兰所有的丰泽区湖心街拆迁安置房B幢鲤中湖心大厦店38、39号房产的抵押权,被告陈荣兰若未能依上述期限付清款项,则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闽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该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陈荣兰所欠债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3559588394P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镇拒洪工业区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