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根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22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19)桂1022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桂1022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蔡根仁、范龙祥尚欠原告田东县北部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1585.87元及利息94266.31元,被告蔡根仁、范龙祥定于2018年12月12日前向原告田东县北部湾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1585.87元及利息94266.31元,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蔡根仁、范龙祥、聂卿铖、蔡凯金、聂福财、崔梅花、田东赣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