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19号 |
案号 |
(2017)豫0802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借款本金337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6月24日按月利率11.1‰计算;罚息自2015年6月25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河南金博电缆有限公司、苏连方、苏连普、苏桃香、郑宁、李中立、龚绍成、贺胜利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566元,由被告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南金博电缆有限公司、苏连方、苏连普、苏桃香、郑宁、李中立、龚绍成、贺胜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7-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连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