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33号 |
案号 |
(2016)豫0204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范铁夫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以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名义于2011年9月30日所签《江南·帝州国际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范铁夫房屋回购款17047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147.3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范铁夫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11802元计租)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按欠租金额3444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实际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君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4587051914R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