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43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2304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齐华工程款265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河南常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572477437P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