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霞90万元; 二、被告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杨凯、焦作市恒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淑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神州路1698号创业服务中心研发楼B区414-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