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04民初185号 |
案号 |
(2016)豫0204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桂荣办理位于自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大润发商场一层200号及201号商铺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解除本案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于2011年9月30日所签订的自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大润发商场一层200号及201号商铺《江南·帝州国际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李桂荣上述商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2015年4月-10月的租金39691.25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1月起至上述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签订的《江南·帝州国际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数额支付,200号商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年租金为44008元,201号商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年租金为5327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君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4587051914R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