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许金初字第51号 |
案号 |
(2017)豫10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334209.18元(计息至2014年10月15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刘长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0374300195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件)变现款在1000万元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刘长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坡胡镇坡马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