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21号 |
案号 |
(2016)豫0802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借款3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按月利率10.98‰计算;2015年8月11日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在月利率10.98‰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毋二狗、苏连方、王全恒、苏连普、刘志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488元,由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毋二狗、苏连方、王全恒、苏连普、刘志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连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