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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1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21号
案号
(2016)豫0802执1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借款3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按月利率10.98‰计算;2015年8月11日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在月利率10.98‰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毋二狗、苏连方、王全恒、苏连普、刘志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488元,由被告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河南科霖达菊珍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泰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毋二狗、苏连方、王全恒、苏连普、刘志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0-25
发布时间
2016-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苏连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焦作市长安路与新园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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