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71号 |
案号 |
(2016)豫0204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本案原告齐北城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以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名义所签《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北城房屋回购款247368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北城违约金4567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北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17125元计租);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1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君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4587051914R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