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郑民四初字第41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9752979.3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其施工六合之家小区(又名六合苑小区)5#至8#楼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价款依法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依据以 房抵工程款的三份《协议书》及相应《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向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约定房屋并协助办理 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房屋具体为原告施工建设的六合之家小区5号楼主楼一、二、三层及附楼,6号楼一层和三层部分 及附楼,6号楼1单元2层2 0 1户,6号楼1单元3层3 02户,8号楼1单元1 7 08号、1 9 07号、1 9 09号、2 0 0 7号、2 2 0 7号、2 2 0 9号)。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房抵工程款金额32370952元为基数自2 0 09年1 1月2 5日起至交付约定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约质量保证金1 0 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 0 09年9月1 1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兆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79432594F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7号楼1层附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