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文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文法执字第00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张长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英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4-09 |
发布时间 |
2015-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长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化工路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