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曹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鲁172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秀兰、王洪亭、菏泽市森园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田保成2014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25日前付清,利息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20日偿还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潘秀兰、王洪亭、菏泽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田保成2015年1月22日借款40万元,于2015年8月25日前还清,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1月22日偿还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曹县泰达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太忠、曹县绿化木业有限公司、王刚业对被告潘秀兰、王洪亭、菏泽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0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负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6-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秀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17517811945 |
登记机关 |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曹县青岗集乡潘庄行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