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664号 |
案号 |
(2016)鲁0212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借款本金25 000 000元及利息123 784.72元(2016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新河海诺水务装备有限公司、崔春卫、赵艳艳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崔春卫为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5 000 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9号一期工程综合楼1-9、地下1层房产(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158448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河海诺水务装备有限公司、崔春卫、赵艳艳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春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0787571244G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创业大厦西塔楼10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