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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0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青民一初字第57号
案号
(2015)城执指字第00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峰工程款8 065 593.85元;二、被告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峰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本金8 065 593.85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 06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36 06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46 060元,被告首尔公司负担9万元;鉴定费45 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首尔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1-12
发布时间
2016-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朴成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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