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青民一初字第57号 |
案号 |
(2015)城执指字第00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峰工程款8 065 593.85元;二、被告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峰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本金8 065 593.85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 06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36 060元,由原告林峰负担46 060元,被告首尔公司负担9万元;鉴定费45 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首尔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12 |
发布时间 |
2016-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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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朴成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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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北曲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