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益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孟民二初字第108号 |
案号 |
(2019)豫0322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益鼎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二、被告厦门益鼎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精诚电力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剩下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099504.4元人民币;三、被告厦门益鼎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精诚电力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剩下后五日内支付现场配合水压试验临时加固费93807.41元;四、被告厦门益鼎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精诚电力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剩下后五日内支付拆除及更换原已安装吊管架等施工费1123548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30元,由被告厦门益鼎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精诚电力机械制造厂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豫0322执恢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421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惠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373786118X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21号11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