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青法执字第02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文花借款本金825678.17元及利息71411.9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2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郝兴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季文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7元,由原告季文花负担3961元,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郝兴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6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郝兴华、山东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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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76185775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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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州市弥河镇西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