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迅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民初字第2562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其玲、泰安迅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仁远借款本金260000元。 二、被告王其玲、泰安迅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仁远借款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10月19日起计算;借款60000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应予减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29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其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695443114T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