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3076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杰、被告毛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17.32元。 二、被告刘杰、被告毛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截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5785.43元,复利罚息1423.69元以及自2015年5月9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依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杰、被告毛翠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006QL,发动机号为1221280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41元,合计人民币3926元,由被告刘杰、被告毛翠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桂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564703844W |
登记机关 |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飞机场西门200米(胶平公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