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891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都大展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27 614元、逾期付款损失141 615.74元,共计1 069 22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423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9 423元,由被告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时间 |
2016-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5614439447 |
登记机关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梁山县杨营镇园区路南(高楼村南15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