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269号 |
案号 |
(2016)赣0902执2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宋德雀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支付邓新华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每月2%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65.8万元。 二、贾秋根、巢时洪、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邓新华和宋德雀及贾秋根、巢时洪、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四、邓新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宋德雀、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贾秋根、巢时洪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22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巢时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