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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饶中执字第00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 2014 年 4月8臼所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由原告将以下资产过户给被告:1、饶县国用(2007)00563号土地使用权;2、饶县房权证皂头镇字第2007冰023号、2007水026号、2007*034号、2007冰035号、2007*036号、2009*033号、2009冰034号、2009水035号、2009*036号、2009*037号、2009*038号、2009*039号、2009*040号、2009*041号、2009*042号房屋所有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剩 余款项 共计690万元。二、原告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被告方过户所需的相关 材料。被告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的前期准备工作,若逾期未完成, 则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280万元 并按280万的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三、在被告方完成过户 前期工作后,被告方将280万元 打入原告方指定银行账户,具 体账户 由原告方到上饶为办理过户手续签字盖章当日提供给被告方,原告方在确认收到被告方280万元款项后, 当天由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柴永福在过户 手续上签字盖章。四、若被告方将280万元款项汇入原告方指定账户后,原告方不配合签字盖章,则原告方需承担自被告方支付280万元之日起,按已付总额(450万元)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五、被告方保证在资产全部过户完成之日起四个月内支付合同尾款410万元,否则承担逾期金额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六、办理过户 手续所需费用均 由被告方承担,相关 契税及营业税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由被告方先 行垫付全部费用,原告方应承担的部分从合同尾款中扣 除。七、本案案件受理费 33053 元,减半 收取16527 元, 由被告方在支付280万转让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时间
2015-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柴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723617354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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