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 0103 民初 5682 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1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79987.28 元,罚息人民币罚息 1581682.03 元(本金、罚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 6379987.28元为基数按年利 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5725 元,由被告东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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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伟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5194285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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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乡桥洞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