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5201********4W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222民初2271号 |
案号 |
(2019)黔0222执2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轩昂支付拖欠的工资68674.48元。 二、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轩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768.97元。 三、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轩昂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四、驳回原告邓轩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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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宗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MA6EFC4W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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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大山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