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江民初字第3109号 |
案号 |
(2015)温江执字第0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t被告四川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t驳回原告四川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15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9-28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延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27446699545 |
登记机关 |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什邡市方亭镇蓥华山路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