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03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530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市祺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阮燕林卖车款93800元,以及以93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被告云浮市祺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阮燕林。二、本案诉讼费1073元(该款原告阮燕林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祺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阮燕林。三、被告李志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5303执1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4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