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河商初字第737号 |
案号 |
(2020)鲁131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S7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河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博,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有全,董事长。被告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有全,董事长。被告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万群,董事长。被告郁有全,男,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被告郑金美,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被告李松芬,女,1959年12月12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763号。被告孔伟伟,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号。被告郁万群,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40号。被告孔令昌,男,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763号。被告宋维江,男,1970年9月7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被告郁芳,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郁九曲村。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郁有全、郑金美、孔伟伟、孔令昌、李松芬、宋维江、郁万群、郁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郁有全、郑金美、孔伟伟、孔令昌、李松芬、宋维江、郁万群、郁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40万元,并与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3)临信生借字第442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3年12月19日-2014年6年18日)。被告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郁有全、郑金美、孔伟伟、孔令昌、李松芬、宋维江、郁万群、郁芳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40万元,余款40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余款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于2015年10月30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郁有全、郑金美、李松芬、孔伟伟、郁万群、孔令昌、宋维江、郁芳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有全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有全置业有限公司、临沂瑞华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郁有全、郑金美、李松芬、孔伟伟、郁万群、孔令昌、宋维江、郁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闫正堂审判员张兀民人民陪审员李振波区本件与原本模六日书记员王亚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郁有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12775255199L |
登记机关 |
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