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31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小平、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8月21日,利息、复利计人民币528836.72元;此后对所欠借款本息按照年利率10.8%支付利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每月21日结息); 二、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判决第一项所述被告骆小平所欠债务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依法确认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永泰5888”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就该项债权从 “永泰5888”轮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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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桂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69078971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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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迎春东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