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3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92民初164号 |
案号 |
(2017)鄂0192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刘海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利息以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12个月);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刘海预交,被告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前向原告刘海支付); 三、原告刘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3034716940 |
登记机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临)2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