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761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曾勇、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牡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28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19年6月3日止的利息为187405.7元;2、以本金2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曾勇、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牡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曾勇提供的保证金261504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曾波、徐先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曾波、徐先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曾勇、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牡丹享有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20元,减半收取156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660元,由曾勇、浏阳市美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牡丹、曾波、徐先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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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058004514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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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