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方民一初字第389号 |
案号 |
(2016)湘1221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 152 499.24元;二、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返工费176 070.30元;三、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回填买土款67 104元;四、以上共计1 395 673.54元工程款具有从拍卖工程建筑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优予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五、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的已付工程款2 150 000元的违约金共计977 952元(按月利率1.5%计算,保留整数到元);六、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 395 673.54元工程款的违约金,即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止的违约金1 570 132.73元(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12月28日以后的违约金按1.5%的标准继续计付,直至全部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七、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租用机械设备脚手架的租金237 46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9年9月27日至该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八、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误工损失655 126元;九、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29 000元。以上一、二、三、四、七、八、九项所确定的欠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驳回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7 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 968元,由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 168元,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 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6-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杨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739527994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8幢一层27A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