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6民终8137号 |
案号 |
(2018)粤0608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富科技有限公司、陈竹勤、黄长禧、黄祺雄、胡杰昌、张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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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竹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807027642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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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长柳路5号(车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