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8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仲案字第4520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6)粤1971执恢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接触解除申请人与被第一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511003201300001);(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974133.0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复利共计341534.73元;第二部分利息以正常本金7143272.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8938‰的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2830860.69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四部分逾期利息全部本金9974133.0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第五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计收复利】;(三)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西路12-18号[双号]345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14275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六)第二至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四)、(五)项裁决确认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618329334A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中堂镇中潢公路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