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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8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仲案字第4520号裁决书
案号
(2016)粤1971执恢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接触解除申请人与被第一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511003201300001);(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974133.0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复利共计341534.73元;第二部分利息以正常本金7143272.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8938‰的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2830860.69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自2015年2月6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四部分逾期利息全部本金9974133.0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第五部分为复利,以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8.8407‰的标准计收复利】;(三)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西路12-18号[双号]345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142751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六)第二至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四)、(五)项裁决确认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时间
2018-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18329334A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中堂镇中潢公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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