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36号 |
案号 |
(2017)粤0883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川市信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吴秋文支付所欠工程款251259元及支付自2015年0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日0.6‰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川市信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的工程款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397元,由被告吴川市信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时间 |
2017-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岭山镇富都苑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