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安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2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苏民二终字第0340号 |
案号 |
(2008)锡执字第00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 二、环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电公司货物损失115062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63元、财产保全费11420元、其他诉讼费14853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7536元,由环通公司负担25432元,由安骏达公司负担221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4元,因长电公司与安骏达公司以调解方式结案而相应减收5581元,实际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8423元,由安骏达公司负担。安骏达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5581元由本院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08-01-15 |
发布时间 |
2015-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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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观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A座1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