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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3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108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鹏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渐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合计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鹏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时间
2016-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玉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307038350046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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