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邗民初字第02729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华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郭云春租金5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拖欠的租金5760元,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华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华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扬州市华宝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德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91714107264K |
登记机关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文汇东路51号1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