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初字第01190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钱耀初应归还蒋建强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给付结欠的利息70万元。 二、钱耀初应给付蒋建强以本金300万元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三、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钱耀初追偿。 本案诉讼费2.002万元由钱耀初、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单晓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149277641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