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70号 |
案号 |
(2016)苏101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支货款29613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9613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双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扬州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德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91714107264K |
登记机关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文汇东路51号1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