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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8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商初字第00304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2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根据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时间
2016-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748215554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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