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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7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1700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1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期间的拖欠罚息12801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并赔偿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宏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7800元。二、姚素兰、嘉华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包设、李真斌、泰州市荣兴锻造有限公司、泰州市龙特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特龙驱动轴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06元,由本案七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4606元,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10-20110104066886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时间
2016-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素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2757966114W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纵一路东四号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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