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10号 |
案号 |
(2015)通中执字第00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算至2013年12月23日为21600元,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钱款给付方式: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200万元、5月10日前给付300万元,余款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82300元,减半收取4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50元,由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宏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第三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依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依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吉星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或第三人江苏成名钢构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时间 |
2016-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670107624K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沿江公路188号(复成村15、20、21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