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5130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3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258014.0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损失700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同意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律师费70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258014.09元及以上述各期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 三、如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履行,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有权按借款本金1700万元、截止2016年4月8日的利息258014.0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70000元、诉讼费63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被告向一、林卫雪、陈明华、赵萍娟、郁江清、郁东亮、秦红、张家港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永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并将上述协议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时间 |
2016-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郁江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6632551941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