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郜松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4民初7174号 |
案号 |
(2018)豫0184执3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郜松建、张艳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建彬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2017年8月6日以前的借款利息4 000 000元,2017年8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二、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郜松建、张艳丽追偿。案件受理费105 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 800元,由被告郜松建、张艳丽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驰龙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永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