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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3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盱商初字第00508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1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县楚东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敞口部分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附件)。 二、被告盱眙县楚东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被告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盱眙县楚东农资经营部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苗伯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盱眙县楚东农资经营部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400元,由被告盱眙县楚东农资经营部、苗伯金负担,由被告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在76216元范围内连带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时间
2016-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玉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307038350046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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