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邹商初字第00087号 |
案号 |
(2015)武嘉执字第00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1月17日的利息2124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万秀兰、胡建亚、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对上述姜银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万秀兰、胡建亚、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姜银华追偿。 四、驳回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5元,由被告姜银华、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万秀兰、胡建亚、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250830584Y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湟里镇蒋埝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