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初字第00578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3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宏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春燕借款59.978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如宏鑫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蒋春燕有权对宏鑫公司所有的苏B78N99的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对变价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30 |
发布时间 |
2015-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74434614C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泽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