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257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3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秋荣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本金5000000元,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按照本金500000元,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按照本金1000000元,从2013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秋荣律师费损失70000元。 三、若被告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则原告张秋荣有权就被告陆琪铭、姚文珍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塘街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255739、002557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吴国用(2012)第0630198号;房屋他项权证: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17303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原告张秋荣有权就被告陆琪铭、姚文珍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古松街7幢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255307、002553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吴国用(2012)第0601861号;房屋他项权证: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1730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陆琪铭对被告范洪生、苏州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按照本金5000000元,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及律师费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琪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洪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11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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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季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6051697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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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