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邮市华夏制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邮商初字第0290号 |
案号 |
(2015)邮执字第00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邮市华夏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金忠借款人民币71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中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950元,保全费4 170元,合计15 120元,由高邮市华夏制衣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6 |
发布时间 |
2015-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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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秦加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72229320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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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高邮镇黄渡村 |






